南京生育保险报销,职工需携带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下面是上大学网小编整理的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
2、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南京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报销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报销4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报销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