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
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2.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
3.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
6.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胚胎移植)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4.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5.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6.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8.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9.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1.《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
2.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病历、明细
4.《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分娩方式诊断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
7.所住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办理流程
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统筹区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生育人员,先自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宁晋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电话:0319-5884546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西关街
桥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西街寺前巷1号
桥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61号(区政府院内)
邢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邢台市团结西大街金华小区3号楼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