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二胎最新政策方案文件,安徽省二胎申请指南抢生罚款标准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二胎属违法生育应被罚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放开全面两孩后,各地政策何时落地,在政策实施前抢生会作何处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目前北京、上海、湖南等多地卫计委就实施全面两孩进行了表态,“依法、尽早”成为各地回应的关键词。而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面两孩落地时间将全国统一。
对于是否处罚抢生的问题,安徽等地则明确,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湖南则叫停了“不作实质性处理”的决定。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应受罚
从政策公布,到修法落地,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显然需要经过一段过渡期,对于在此期间抢生的行为,各地是否会进行处罚,尤为引人关注。
湖南率先提出“不作实质性处理”,但随后不久就叫停。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称,湖南省卫计委已收到国家卫计委相关通知,之前湖南省卫计委做出“即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的决定,已暂停执行。
对此,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记者注意到,安徽等地明确提出了“抢生应被罚”。安徽省卫计委近日在其官网发布《安徽积极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一文,文章明确提出,在国家和安徽省尚未出台生育新政之前,仍按照以往口径严格执法,如果出现违法生育或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
有评论认为,倘若遵照“对抢生不进行处罚”的做法,势必带来“良性违法”的后果,这对正在全面施行依法治国的中国而言无疑不利,甚至导向用政策代替法律的不良效应;倘若严格执行即将废止的法律条文,不仅法理上存在瑕疵,对于抢生的夫妇似乎也不公正,且降低了中央政策的善意。
国务院参事马力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希望从中央到地方能够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尽量缩短政策过渡期,从而为民众尤其是那些生育意愿较为强烈的高龄产妇合法生育创造政策条件。
超生二胎罚款统一设上限不高于当地3倍人均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如何申请安徽单独二胎?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再生二胎吗?
答:自1月22日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公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生二胎。
2、合肥市单独二胎申请资料有哪些?
答:所需资料如下: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书及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填写三份《生育证审批表》;
2、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孕检单及二张夫妻合照,前子女的准生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及独保费发放情况;
3、夫妻双方(或单方)父母单位出具证明其独生子女的身份,无单位的由其父母的户籍地出具。
3、合肥市单独二胎申请在哪办理?
答:可以在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网上办证平台”进行申请,也可以向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
4、合肥市单独二胎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村(居)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由专干报镇街(园区)计生办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