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