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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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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十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自10月1日起享受。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省政府第94号令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省政府第94号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九)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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