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宁夏电力公司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确保7月1日起,我区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平稳实施。从7月1日,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实施之日起,我区将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为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即宁夏电力公司将10度免费电量折成现金,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户数,将款拨付到自治区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家庭名单,通过县区“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益家庭。
为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
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该政策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按照规定,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均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取暖享受同样的价格政策。
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电公司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在现有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基础上叠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同时,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及工商业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隔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采暖期间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现行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