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同步开展了湖北省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省为总体,以各市(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64.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1%。在湖北省和省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湖北省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湖北省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为5851.5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5723.77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127.73万人,增长2.23%,年平均增长率为0.45%。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3]1870.75万户,家庭户人口为5723.4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06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减少0.1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984.52万人,占51%;女性人口为2866.98万人,占49%。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55下降为104.1。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879.5万人,占15.03%;15-64岁人口为4326万人,占73.93%;65岁及以上人口为646万人,占11.0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上升1.1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3.0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95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5578.7万人,占95.34%;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72.8万人,占4.66%。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101.78万人,增长1.8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5.95万人,增长10.51%。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656.54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1021.4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2060.72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1387.45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增加110.86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增加71.13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减少207.07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增加78.24万人。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5851.50万人,其中:城镇3326.58万人,乡村2524.9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6.85%。全年出生人口62.65万人,出生率为10.74‰;死亡人口34.01万人,死亡率为5.83‰,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91‰。
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26元,增长9.5%,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增长8.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4元,增长9.2%。
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年末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315.6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875.09万人,离退休人员440.5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214.96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49.4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22.7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640.09万人;参加生育保险500.21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528.38万人,全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11.29万人。
湖北最新人口政策
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晚婚者不再享受15天的奖励假期。
据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说,此前热传的“湖北省晚婚假不取消”的草案提法,在正式通过的文件中做了修改,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条例》,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条例》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不过湖北增加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假奖励,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此外,婚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朱惠民指出,“全面两孩”政策于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生育。
朱惠民解释说,对之前违法生育两孩的夫妻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做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享受的奖励费不予追回。
湖北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两孩政策落地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条例》,我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对于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全面两孩”政策于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规仍属违法生育,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人,湖北省少生2000多万人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再婚前已合计生两个孩子
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多次结婚,也按夫妻合计生育孩子的数量统计。
比如,再婚夫妻中男方此前已有两个女儿,女方为初婚,这对夫妻可生一孩符合法律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登记也无需个人办理。在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办户口时,信息将共享,自动进行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不再办理“生育证”。
根据《条例》,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仍需要办理《生育证》。办理《生育证》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已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
全面两孩政策于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征收社会抚养费将不予退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起不再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进行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两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享受原有规定的优惠政策,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