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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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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分析:

A企业为互联网开发公司,资产总额980万元,企业人员流动比较大,第一季度平均有77名员工,第二季度平均有82名员工,第三季度平均有74名员工,第四季度平均有83名员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请问A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分析

A企业为互联网开发公司,属于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不超过50万元。2017年从业人数平均值=(77+82+74+83)÷4=79人,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98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23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在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还未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判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小微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专门另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八、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处理?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和享受。

九、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2017年第2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企业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小微企业如不涉及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情形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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