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即非国家或省、市政策性关闭破产(整体关闭破产)名录内企业,且企业申请年度未受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二)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指根据发改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企业;“僵尸企业”指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3.18%)。裁员率,以企业上年度1月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职工人数为上年度1月在岗职工人数与2-12月新增职工人数之和),按企业上年度全年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一至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职工不计入企业裁减职工人数。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计发标准:
稳岗补贴计发比例按照企业1-12月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申领流程:
1、企业先行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稳岗补贴申报”模块申报稳岗补贴(登录账号为利用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用工备案业务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至“黄山市屯溪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账号预审,待区人社局审核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批。网上填报相关内容系统均与社保系统、用工备案系统进行比对,请据实填报。
2、黄山市屯溪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预审不通过的企业,需在系统自行打印《稳岗补贴申诉书》并附相关材料(缴纳失业保险单据、人员花名册等)报至屯溪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进行申诉,申诉成功后进行复审。区人社局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携带《稳岗补贴确认书》(系统自行打印)、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至屯溪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进行现场确认。
3、待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补贴拨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四、补贴资金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