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如何计算方法
近年来,为帮助小企业更好的发展,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的巨大影响,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做如下分析。
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判别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20万元时,应该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后,自然也必须是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判别的标准。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2万元。
(1)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2万元-可弥补的上年度亏损2万元=20(万元),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2)再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的填报规则,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逻辑关系,第19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两者中间还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明确表明,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则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计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以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法定税率2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即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3)以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除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得出第28行的“应纳税额”。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填写申报表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22-2)×25%-(22-2)×15%=2(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附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也明确规定,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第2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可见,财税〔2015〕34号文件所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即为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小规模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计算
1.问: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12月31日,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为什么要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问:优惠范围为何选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这一标准借鉴了国际经验,也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同时,还考虑了国家税收收入和企业利益等因素。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以这一标准为基础,能较好的体现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界定即可。这样,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制定新的认定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此外,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推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4.问:目前已经是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5.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1月1日截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