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南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琼人社发【2014】84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2017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676.85元(4867×55%);
2、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12月21日
海南1月启动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从海南省社保局获悉,我省将从2017年1月1日至25日开放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
申报范围及对象包括省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省社保局介绍说,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2017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确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申报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