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失业金可以领几次及领取金额条件流程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介绍,从今年3月1日起,厦门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2%,其中,单位部分由原来的2%调整为1.5%,个人部分由1%调整为0.5%,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都减轻了。
在失业保险金方面,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2个月内申请有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由于厦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保险金也提高了,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档: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发放金额为1275元;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9年的,发放金额为1350元;累计缴费9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1425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目前的标准是每月303.66元。本市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符合计生政策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本人3个月的失业金。
按现行规定,外地户籍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如果外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外来人员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相关资讯: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领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非失业金。故林某要申请领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劳动者已和所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无论劳动者是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领取时间:停保状态下均可领取。
三、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