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材料
1、《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本市户籍);
4、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
5、裁决书或判决书(如有劳动争议);
6、《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单位填写并盖章);
7、《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领取回执(已办理失业登记);
8、《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如有需一并提供)。
领取条件说明:
1、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有就业意愿;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解析】:“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指曾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但仍有未领取余下的部分。
申领程序:
1、选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携带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办理地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温馨提示:
1、参保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选择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如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则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广州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4、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