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上(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以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发放标准
盐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市区凡2009年9月30日前已经核定失业保险金并继续享受的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每月460元的标准发放。
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随失业保险金一起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办理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本人档案;
3、养老保险手册;
4、户口簿和身份证;
5、一寸照片1张。
办理流程
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凭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在指定日期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
盐城市迎宾北路64号
0515-88312032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