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失业保险金申领
适用范围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
办理机构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临沂市就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32.33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39-8052010、8126626
提交申请时间
解除合同之日起60天之内
办理对象
市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办理期限
材料即时受理,经审核后次月15号(周休日顺延)发放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发放证件或证明
无
法律效力
无
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请文书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申请所需材料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原件1份(女性失业人员应出具乡、镇、办事处计生委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或打印微机管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3份、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本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上材料含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由参保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科室备案,同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室办理减员、停保登记。参保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失业人员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办人员受理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办理失业人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接收手续。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办事依据
《社保法》(*令第35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