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失业保险金上调近两成
近日,江门市人社局发出通知,调整江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据悉,从今年5月1日起,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与此同时,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上升幅度近20%。
据介绍,即日起,失业人员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全市39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直接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审核签到、“一对一”就业帮扶、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核定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全市39个受理失业保险申请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及联系电话,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查询。
据悉,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另外,有以下六种情形将停发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重新就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应征服兵役的;居境外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同时,江门市人社局还提醒参保人,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另外,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同时当月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由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已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待遇的累计月数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