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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费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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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从1月起,杭州市主城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月结算期开始统一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按新费率核算失业保险费,包括补缴1月的失业保险费;

2、2月结算期核算失业保险费时,对1月结算期原已按老费率核算的失业保险费进行退收,并与2月结算期的失业保险费进行合计。合计后为负数的,将按规定在之后进行退费下拨;

3、补缴的费率按补缴时段对应的费率确定,即补缴1月以前的,按原费率执行;补缴1月(含)以后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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