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至今还清楚地记着失业保险条例公布的日期是1999年1月22日,因为这个日子正是在她博士论文答辩之后。
吕学静说,失业保险条例公布16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日渐扩大,缴费人数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增加缓慢,失业保险基金滚动结存数额巨大。
“一边是基金的大量结存,一边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不下调,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吕学静说,“大家开始呼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吕学静认为,我国在应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时,失业保险发挥了巨大作用,很多举措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所以,在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时,降低费率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实际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开始试点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下发通知,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2013年,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下调当地失业保险费率至2%,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1.5%,个人费率下调至0.5%。
1月,浙江省决定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吕学静认为,地方实践为国家出台统一政策提供了条件。
修改条例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向春华透露,国务院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降至2%之后,按照惯例,下一步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颁规章或者通知等,指导地方具体实施。
向春华表示,国务院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实际上规定了未来国家征收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上限,地方在具体实施时,不能超过这个上限征收,但在2%之下,各地可以综合现有的费率标准、基金收支情况和历史结余等,确定征收标准。
吕学静也建议,由于各个省份情况不一样,发展不平衡,可以由国家层面确定统一的征收幅度,再由各地根据自己情况具体确定。
此外,向春华表示,国务院确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之后,实际上修改了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失业保险费率的条款,但这种修改把握了当下的时机,同时并不妨碍对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
早在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出席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时就表示,要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此前一年,吕学静已经建议对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改。
吕学静认为,失业保险条例需要修改,以弥补制度缺失和漏洞,比如根据各地基金收入、支出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