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年度内,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稳岗补贴,并提供《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补贴金额进行审定。
(三)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企业按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
各地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省本级参保企业的稳岗补贴实施办法参照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