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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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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5)10号的规定,自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 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 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 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 元/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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