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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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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案例分享:

  深圳有员工刘某因听朋友说深户的员工要是辞职了没工作,在职时只要是交了失业保险的,辞职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刘某觉得自己正好是深户,现在又没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业保险,于是就跑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请问:刘某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指个人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能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部分)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因此,刘某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看其离职的类型,如果是自己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失业金的;如果是被企业辞退或是因企业过失性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又或是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另外,有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从而引发纠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支付的补偿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社会性、统一性。二者来源、发放条件、标准、目的、形式均不同,所以,失业保险金不能替代经济补偿,二者不存在冲突,是可以兼得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依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应付的经济补偿,不能混肴概念,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选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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