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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门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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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近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面临高失业风险的问题将凸显。由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与农民工需求不匹配,应当构建与农民工需求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门槛过高

  中国证券报:你长期研究社保领域,今年主要关注哪方面议题?

  孙洁:失业保险制度是我今年关注的一个焦点。当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成为全职非农劳动者,但这一群体面临高失业风险,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与农民工的需求不匹配。

  中国证券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匹配的状况,是不是当前的制度设计在一些地方存在缺陷?

  孙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其设计的出发点和保障对象主要是正规就业的城镇职工。关于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规定过于简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第一,缴费基数下限的刚性设计使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门槛过高。超过一半的农民工月收入达不到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目前规定,这部分人除缴纳自身实际工资的1%外,还必须自己补贴月收入与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差额的1%。最低缴费基数的限制还使得总工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0%的企业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缴纳失业保险费只是付出而没有回报,不愿缴纳。

  第二,给付条件过于严格。农民工如果要领取失业补助金,单位必须缴纳1年的失业保险费,但大部分农民工签订的是短期劳动合同,一年的参保缴费期过长。

  第三,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低,几乎不起保障作用。有资格获得失业补助金的农民工在连续工作满1年时,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只能保障1个月的生活支出。此外,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不能促进农民工失业后再就业,保险关系也不易转接。

  应缩短最低缴费期限

  中国证券报:对于改变目前的状况,有哪些建议?

  孙洁:应当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第一,应取消农民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为农民工“量身定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并制定相应的有差别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

  第二,应缩短最低缴费期限。例如,只要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至少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建立促进农民工再就业服务体系。农民工再就业一方面要获取就业信息,另一方面要提高就业技能。

  第四,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方便农民工关系转接。对于就业流动性过高的自谋职业者,其失业保障可以借鉴德国的短工公司经验来进行。具体来说,短工公司把工人雇佣进该公司,然后再有期限地将他们借调转让给需要劳动力的用工企业,雇员在此“打短工”期间从短工公司获取相应的短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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