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推进本市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障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并经市政府同意,已公开发布。配套政策包括《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关于低效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和《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其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要最大限度地安置企业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时,必须落实职工安置资金。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政策》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其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向职工公布,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制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企业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同时,对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 3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费用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费用,应从转让原企业国有产权收入中优先支付。费用不足,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核准后,资金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此外,改制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继续管理。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退休职工,全部进入市管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政策》提出,为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创造条件给有发展前景的集团公司增加资本金,可将处置划拨土地收入以及资本公积转增作为出资的来源,处置划拨土地时按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价格被低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要研究办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加速清理低效资产,改善企业资本负债结构,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涉及投资股东变更的,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提交规范要件给予办理;相应的历史欠税由新企业承接,待企业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由国资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企业名单,再与新企业核定纳税情况,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研究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