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1月至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发布
各参保企业:
《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规定,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3269元标准。
上述文件公布的缴费基数标准自2020年1月起执行,之前我市参保企业已按2019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纳1-7月社会保险费,部分职工缴费基数未达到2020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应为职工调整1-7月缴费基数并补缴差额。即:(1)职工1-7月的月工资高于16346元的,应按实际工资为职工调整缴费基数;(2)职工1-7月的月缴费基数低于3457元(2020年度下限)的,可自愿为职工调整缴费基数至3457元,也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3269元标准不进行基数调整。现将2020年1月至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以下称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企业基数调整
(一)范围和原则
1.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工资高于16346元(以下称超上限申报)的,由社保中心按照已申报的职工工资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生成应缴差额,职工工资高于上限17284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等于16346元,但职工实际工资高于16346元(以下称上限申报)的,应按照职工应发工资进行基数调整生成应缴差额,工资高于上限17284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低于3457元(以下称下限申报)的,单位可自愿为1-7月申报基数低于3457元的全部职工,按照3457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差额。不申请基数调整的,视为单位自愿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3269元。
(二)基数调整要求
1.基数调整时间: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基数调整计算办法:符合基数调整范围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差额。涉及疫情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其中:已办理转移、死亡结清的,基数调整时,只计收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收取。
3.基数调整申报
(1)超上限申报的,社保中心将于8月20日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生成应缴费差额。
(2)按上限申报的,由参保企业按职工应发工资,通过济南市网上服务系统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功能进行基数调整申报。
(3)按下限申报的,参保企业自愿通过济南市网上服务系统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功能进行基数调整申报。
4.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如职工仍在原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企业的,仍由企业代扣代缴;已退休、离职人员的,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缴纳。
(1)企业银行代扣。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企业, 8月21日和26日两次代扣基数调整的社会保险费。9月和10月代扣时间另行通知。请单位安排好基数调整的申报时间。
(2)企业主动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后,企业通过网银主动缴费、自助机等方式缴纳基数调整的社会保险费。
(3)职工个人缴费。1月至7月期间已退休、离职人员的,基数调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通过自助机、社保官网个人业务、济南人社APP、支付宝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一)基数调整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基数调整。
1. 1-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下限3269元或低于3457元的,可自愿申请按照3457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1-7月差额263.2元。
2. 1-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限16346元的,可自愿申请按照新上限17284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1-7月差额1313.2元。
3.申请基数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按3457元申请调整基数的,每月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调整为691.4元;按17284元申请调整基数的,每月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调整为3456.8元。不进行基数调整的,仍按原缴费金额按月进行银行代扣代缴。
(二)基数调整缴费时间: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选择进行基数调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自助机、社保官网个人业务、济南人社APP、支付宝等申请基数调整,并直接缴费。
三、注意问题
1.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进行基数调整,在规定缴费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企业的基数调整数据产生后原则上不再删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操作。
2.企业基数调整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基数调整费用的,将影响职工办理增、减员。请参保企业在基数调整申报提交后及时缴费。
3.基数调整工作正式启动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发布相关操作指南,请单位及时关注。
2020年8月7日
2021年山东全省社保基数上下限标注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