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 2019社保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按地区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具体情况如下: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2.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3.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1、各参保企业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抚顺执行月标准4513元)的300%(13539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抚顺执行月标准4513元)的60%(2708元)。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抚顺执行月标准4513元)为缴费基数(4513元)。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4355元),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3065元)。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部分缴费基数按抚劳社发[2007]10号文件规定,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为准。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抚顺执行月标准4513元)的60%、70%、80%、90%、100%、200%、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2708元、3159元、3610元、4062元、4513元、9026元、13539元。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4355元)缴费。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市人社部门核定的:[应发工资-独生子女费+(第十三个月工资+奖金)/12]确定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除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外,须申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基数(即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