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社保转移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的转移,其中省内转移可以直接在社保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相对复杂。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办理材料
1、省内关系转移
转出:
1)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方社保局开具的接续联系函;
3)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复印件(单位职工提供);
4)委托他人办理的,如本人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上不符的,请在委托书上注明正确的户籍地址;
转入: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接收证明(副本);
3)需提供对方社保局开具的转移资料原件;
2、省外关系转移
转出:
1)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复印件(单位职工提供);
3)委托他人办理的,如本人户籍地址与身份证上不符的,请在委托书上注明正确的户籍地址;
转入: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业务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本人书写并盖有指纹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内转移仅凭接收证明即可对五险进行转移;(3)市内转移仅凭接收证明即可对五险进行转移。
办理流程
转出:
1、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入地社保局同意转入联系函(转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的聘用合同)。
2、社保局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打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
3、将上述两表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属省内转移的,只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
转入:
1、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凭用人单位与转入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市社保局基金征收科办理转入联系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
2、市社保局基金征收科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出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及同意转入联系手续等,进行及时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其基础数据录入计算机。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转出地社保机构工作时间)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泸州市江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星光路6号
电话:(0830)3105376
合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兴教街长江路路口附近
电话:(0830)5262117
据泸州市医保局消息,明年泸州市城乡居民基层医疗保险政策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覆盖了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1.居民医保缴费两档合并为一档
从2020年起,泸州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两档合并为一档。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泸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2.调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支付比例
实行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后,参保人员住院医保待遇作相应调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3.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为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原家庭门诊账户,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从2020年起,泸州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居民医保政策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规定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普通门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5.提高乙类项目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乙类项目医疗费用的75%纳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6.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国家谈判药品的其他政策不变,若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原居民医保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原历年累计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使完用的,按现有家庭成员参保人数平均分割,本人连续参保缴费的可跨年度结转使用,若本人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当年起,其余额按规定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门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从2020年起,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1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本次政策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于居民医保实行的是按年度一次性预缴费,因此在2019年9月份将启动2020年度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温馨提示
按照泸州市“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进行基层首诊(即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病情需要并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若未进行基层首诊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的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人群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本人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后,在居住地进行基层首诊并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其住院医保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