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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转移社保在哪里办理及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社保政策 上大学网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社保大厅

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侧北区

咨询电话

0539-8600713

提交申请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对象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或参保人员

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即时

办理期限:即时。跨省市跨制度转移为3个15个工作日办结,其中企业之间跨省市养老转移为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无。

法律效力

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养老跨省市企业之间转移人员,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转移至户籍地除外)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文书

联系函、凭证等

申请所需材料

(一)市内跨县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企业之间、机关事业之间)

(1)转入地:申请转入开具联系函(转入单位也可登陆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联系函盖单位公章)。

(2)转出地:办转出需联系函、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

(3)转入地:办转入审核需联网指定单、养老保险手册。

(二)跨省市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地:申领凭证需身份证。企业养老男50女40岁以上的需核实户籍信息。注意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2)转入地:申请转入需养老凭证(企业之间养老转移无需提供凭证)。企业养老男50女40岁以上的需核实户籍信息。

(3)转出地:办转出需联系函。

(4)转入地:办转入需信息表、转移基金到账。

办理程序

(一)市内跨县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企业之间、机关事业之间)

(1)转入地: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联系函(转入单位也可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联系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转出地:原单位停保后,持联系函、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开具联网指定单。

(3)转入地:新单位持联网指定单、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审核后办理增加。

注意:①企业养老数据准确时间后参保缴费的(市本级2007年1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已记实且为2014年10月后参保缴费或2014年9月前个人缴费已退费的、曾办过县区转移标志为是的(早期缴费数据已核对)、或未参加养老的人员,市内企业之间可直接续保增加,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在打印联系函时注意看不需办理转移的会有提示;②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定期待遇的或参保人员当月有工伤一次性待遇未发放完成的不能做转移。

(二)跨省市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地:原单位停保后,持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企业之间养老转移无需开具凭证,可直接在转入地申请转入)

注意:①企业养老男50女40岁以上的需核实户籍信息;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前应退费的先办理退费;③职业年金需记实、补记的到账后办理。④系统中缴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转出前应先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到窗口办理早期缴费数据核对及维护。

(2)转入地: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养老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入,其中企业之间养老转移无需提供凭证: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后,企业间省内跨市转移的可在转入地社保窗口或通过社保网站、政务服务门户网站进行转入申请;企业间跨省转移的由个人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手机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进行转入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并发出联系函。注意:企业养老男50女40岁以上的需核实户籍信息;

(3)转出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办理转出,生成并发送信息表(机关事业之间转移的同时开具养老信息表附表)、按规定转出基金(企业之间养老跨省转移的收到信息表确认指令后转出基金)。

注意: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可由原单位到转出地直接申请生成信息表转入户籍地企业养老。

(4)转入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审核无误(企业之间养老转移的发送信息表确认指令)、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转入。注意如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还要提供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临人社发[2010]5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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