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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补缴新政策,广东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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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11月前允许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自2008年起,广东省陆续发布《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而根据这次省人社厅等4部门发布的《通知》,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通知》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需缴滞纳金

其中,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此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而灵活就业人员

以后若中断缴费则不能再补缴了

灵活就业人员  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须知

●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内容废止。

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不得补缴

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

这次《通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注意!这个内容也被废止了哦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部门声音

符合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补缴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养老保险参保,不同的单位、个人对此理解可能各不相同,有些市民,比如灵活就业人员等,平时不参保,临到退休时才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来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因而造成了一些参保缴费的乱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通知》要求,从今年11月1日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据悉,《通知》下发以来,我市有一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为符合现行一次性缴费政策,及时赶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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