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六)省民宗委
1.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点创建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的意见》
政策内容:省民委重点实施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即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个示范县市、100个示范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和1万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每个示范乡镇补助资金200万元,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补助资金80万元(民族特色村寨补助100万元、示范社区补助60万元)。
2.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学生助学补助
政策依据:省政府制定实施《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保障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助学补助方案》。
政策内容:从至2016年连续实施三年,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395个行政村78万人在现有保险基础上,提供新增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农房保险,由省财政购买每人每年10元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每户每年20元农房保险,一年最高赔付保险金额分别为125万元/人、66万元/户。并对人口较少民族高.中和大学在读学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的助学补助。
3.民贸民品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民品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十一五”以来,主要形成对民贸民品企业一年期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并由中央财政给予每年2.88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民贸网点建设和定点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民贸企业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不断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七)省民政厅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
3.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藏区困难居民、低保边缘人群、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救助内容:①资助参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资助参合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标准进行全额资助参合;农村低保对象、25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民政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救助对象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③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救助。
4.新农合4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
①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
救助对象:对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病,当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支付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由个人自付。民政救助对象中农村五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额补助,基本实现免费治疗;城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70%;低保边缘户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50%;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60%。
②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适用对象:0-14岁参合儿童。支付标准:新农合按住院定额标准70%予以结算,民政救助资金按定额标准20%-30%分三类进行救助:一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住院定额费用30%进行救助;二类:农村低保对象按定额费用25%进行救助,其余5%费用由个人承担;三类:其他对象按定额费用20%进行救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承担。
(八)省财政厅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目的: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补贴对象:植胶人(从我省实施区域看,集中在红河州、版纳州、临沧市)补助标准:33株/亩,裸根苗1元/株,袋装苗3元/株。
补贴品种:需通过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
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将补贴资金70%拨付到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
2.马铃薯原种补贴
目的: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贴对象: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主要包括原原种(微型薯)、原种、利用原种扩繁种薯等生产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和单位,最后一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一是对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企业、单位;二是对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