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当期(2017年7月-2018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为60%,即每月3064.46元。参保企业人均工资高于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上限为300%,即每月15322.25元。
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省均工资60%(每月3064.46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612.89元,年缴费7354.68元;选择按省均工资100%(每月5107.42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每月实际缴费1021.48元,年缴费12257.76元。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不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137.90元,年缴费1654.80元;选择配置个人账户每月实际缴费260.48元,年缴费3125.76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全年96元。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元,随2018年3月份大病救助金一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