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经市政府批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6〕57号)精神进行的。
温州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300%的,按12930元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60%的,按2586元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
温州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1.企业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
养老保险:公司缴14%,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1%,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1.04%,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2%,个人缴2%。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温州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07-12
公开电话:0577-88861157
附
关于公布市区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温政办〔2016〕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精神执行,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二、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4月份仍按11%执行),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8%。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
六、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
七、各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73584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7084元;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缴纳标准为21667元。
上述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