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27个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举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负担。
看看是哪27个病种?
27个门诊规定病种分别是: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
造血干细胞移植;
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精神分裂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强直性脊柱炎;
帕金森氏病;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型心脏病(非隐匿型者);
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结核病;
肺间质纤维化;
慢性心力衰竭;
慢性丙型肝炎;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视网膜静脉阻塞;
高脂血症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
肾病综合征;
抑郁症(中、重度);
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郑州市二类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当于本市同类别非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选择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该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参保人员有关资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参保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个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门诊规定病种每年申报、体检、鉴定两次。上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年7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下半年经专家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其中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随时申请。
参保人员应当在申报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的诊治。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合规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门诊规定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前,已经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鉴定通过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或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的患者,无需重新申请和鉴定。原病种在该办法规定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不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仍按原有待遇标准规定执行,该办法实施后不再进行新增的申请和鉴定。
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友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改为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相对应的病种待遇。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改为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终末期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