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8号),现就我市度(即5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度,基准调节金为270元,调节系数为3。
(二)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度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
低于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由待遇领取地社
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地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市级统筹区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195.39元。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