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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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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纠纷只要当事人不是恶意违约、蓄意赖账,都还可以和解、调解。仲裁十分重视双方的和解和调解,包括受案后开庭前的和解、调解,开庭后裁决前的和解、调解,直到裁决执行的和解、调解,办求做到不伤彼此感情而解决纠纷。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是不可申请撤销、也不可申请不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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