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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部分裁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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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用人单位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七日内作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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