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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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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限,是指从立案的当日起至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止的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 公告期间;

  (二) 鉴定期间;

  (三)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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