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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法关于年休假国家规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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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藏委厅〔2011〕74号、藏党办发〔2012〕17号、藏财行字〔2012〕26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轮休、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第二章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干部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一年一次。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新录用的干部职工,转正定级后享受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一律不得批准休假,如出现请病事假、生育假超过30天以上的,转正期顺延。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入干部职工、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调入当年可安排休假;在原单位已休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假。

第四条原籍在区内,与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执行进藏干部的休假时间。

第五条干部职工年内因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及女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出差的,出差期间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补足其休假天数。

第七条单位安排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在学习期间可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

第八条职工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第九条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当地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为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籍贯在内地的当地职工,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县(处)级为50天,地(厅)级干部为6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执行上述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

二、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时间作如下规定:

1、区外干部路途时间为10天。

2、区内干部路途时间为6天。

3、对口支援干部(含内地在我局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待遇同上,对口支援干部援藏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可享受90天假期。援藏干部休假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条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补充规定》,下列人员可实行轮休。

1、安排驻村、驻寺在1年以上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在1年以上且不能正常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

2、单位主要领导,轮休期间必须保证一名主要领导在家主持工作。

3、实行轮休的机关干部,每年轮休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轮休时间掌握在25日以内(含路途),累计轮休时间不得超过本人应休假和路途天数,符合轮休的人员如能一次休满假期的不得安排轮休。执行轮休的干部第一次轮休费用从包干费用中冲抵,第二次以后的凭据报销。

十一条年休假费用

一、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干部个人要求,均衡、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二、休假费用核定以夫妻双方登记籍贯为准,按照最远一方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1、区外干部职工核定标准

(1)厅局级、县处级干部按飞机普通舱核定,各市(地)开通航线的,开通直航的按直线航班计算包干费用,未开通直线航班的按最近距离计算包干费用。

(2)其他干部职工以火车硬卧为标准核定。

(3)从各市(地)到拉萨、拉萨到干部职工休假地省会以下的交通费,在2000公里以上的(含2000公里)按400元计算,在2000公里以下的按300元计算。

(4)夫妻双方跨省(区、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400元,本省(区、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300元。

2、区内干部职工交通费按实际里程核定。

3、住宿、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标准

(1)包干补助天数规定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2)休假包干补助标准(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厅局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460元;处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80元。一般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10元。

4、区内、外干部职工有家属小孩(14周岁以下),,两年可报销其中1人1次往返交通费。

5、退休干部职工在退休当年领取一次休假包干费用,以后年度不再发放包干费用;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每3年均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若父母去世,则只能去一个子女处,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单位尽量保证机关干部的休假,但因工作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政策或未休满的,经局领导批准,在领取包干经费的同时,另按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计发补助费。计发补助费的天数7天以下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7天的按7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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