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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残疾人补贴政策

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明确从1月1日起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发放补贴,其中: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按6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通知》明确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其中: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财政按35%总体补助水平对市县给予补助(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比例为40%,对其他市县补助比例为30%);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财政按50%总体补助水平给予补助(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比例为55%,其他实现补助比例为40%)。

《通知》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既符合两项补贴申领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领取工商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广安区、前锋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局,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协兴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全市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广安市户籍低保对象。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即: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二、资金安排

根据川民发〔2015〕195号文件要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具体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省财政按35%总体补助水平对市县给予补助(其中: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比例为40%,对其他市县补助比例为30%);市级财政按总补助水平的10%对非扩权县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非扩权县承担。

标准为:为每人每月6元,2017年为每人每月7元,2018年为每人每月8元,2019年为每人每月9元,2020年为每人每月10元,总额包干。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省财政按50%总体补助水平对市县给予补助(其中: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比例为55%,对其他市县补助比例为40%);市财政按总补助水平的15%对非扩权县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非扩权县承担。

三、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书。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账号等材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发放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残联和民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要审核有关政策的衔接情况。

对不符合以上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定为不合格,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经济新常态下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将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

(二)部门协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残疾人申请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三)严格监管。

各地要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民生实事,每年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两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广泛宣传。

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宣传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组织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熟练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内容及职责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要积极探索解决在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广安市民政局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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