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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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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假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假待遇。

3.与父母(不包括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假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同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休假,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休假。

二、假期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均可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探亲假周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4.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探亲单向里程另给予路程假:600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内的,往返不超过2天;1000公里以上2000公里以内的,往返不超过4天;2000公里以上的,往返不超过6天。

5.假期中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均包含在假期内。

三、工资支付标准

以职工本人各类奖金和岗位性津补贴作为假别考核工资,除以当月应出勤日(班)数得出日(班)假别考核工资基数,按照职工当月日(班)假别考核工资基数乘以当月实际累计出勤日(班)数计发假别考核工资。其他工资待遇即技能工资、部岗位工资、局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岗位性津补贴除外)按照规定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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