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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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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解析】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集体合同的订立的规定。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实施十二年来,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吸收了工会、学者和各界群众的意见,保留劳动法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将实践中发展的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该章专节的特别规定。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之所以要作为专节的特别规定,是因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存在明显不同,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书面合同,在有的国家则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它们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集体合同盛行于现代各国,是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1)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恐怕难以施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做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2)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规定可能比较原则,相对于复杂丰富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这些共性问题做出约定,从而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不完备起到补充作用。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2)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使有的劳动者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3)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要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做出约定即可。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以上事项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理解基本相同,例如,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主要是指对劳动者周休假、年休假、病事假、女职工生理病假和产假、婚丧假、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奖励假期等各类假日的期限、休假办法、休假待遇等项内容的约定,其中还应包括关于如何实施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再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企业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以及企业应当采取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等项内容的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内容比相关法律规定更具体更专业,但是比单个劳动合同更原则更具有一般性。单个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参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来约定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例如,集体合同关于保险福利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关职工养老、待业、工伤、医疗、死亡的待遇和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文化、教育、娱乐设施等项内容的约定。由于劳动法实施后,我国的劳动保险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因此,集体合同对于劳动保险的约定,主要在于说明除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外,企业将为职工建立哪些补充保险和举办哪些职工福利。

  另外,除了本条点明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以外,具体还有哪些事项呢?依据由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关于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条只做了几项原则性规定:第一,规定了平等协商原则。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双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本着合作的态度讨论和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者威胁对方。第二,规定了民主参与原则,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推进企业和职工双方积极履行集体合同。第三,规定了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乃至于格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部门。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就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除本条规定的三个方面以外,订立集体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怎样推举或指定协商代表,怎样依次经过协商、审议通过、签字、报送审查、公布等程序,可以参照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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