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最近遇上了一件麻烦事,单位的女职工潘某认为公司在其年满50周岁之际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潘某认为,她拥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在职期间所担任的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TS公司则认为,潘某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该岗位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双方从劳动仲裁、经过人民法院一审,直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因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很多HR们不禁要问:女职工退休年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适龄的女职工与企业之间一旦出现分歧,到底谁说了算?
一、“女职工退休年龄”法律法规的传统规范
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随着这些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有着传统的“干部”与“工人”之分。即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转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现行制度
虽然目前在很多HR的传统观念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以“干部”或“职工”的身份进行划分,但从现行的规范体系来说,应当适用新的衡量标准。
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就上海而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也就是说,目前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当看其退休时点上,其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
一般来说,管理岗位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来进行任命,而技术岗位则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因此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聘用更加起着决定的作用。
三、上海市柔性延长退休年龄的探索
当然上海在职工退休年龄的规范制度上有着率先的试点政策。9月,上海发布了《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其中指出了:(1)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2)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等等。
应当说,这也是为用人单位确定好女职工退休年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