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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临时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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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 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 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第三章 临时工的招收和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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