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西藏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改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32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运作。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地(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安排、划拨和支付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低收入家庭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条件;
全区廉租住房家庭保障面积条件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5%,地(市)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15%,自治区财政负担所需资金的80%。
第七条 地(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项使用计划,经当地周转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自治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各地(市)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下年度租赁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各地(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资金配套。
对需要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当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出租方。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上年度未使用完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的确定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32号)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等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乘以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廉租住房家庭应保障面积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计算公式为: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人口-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家庭月补贴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家庭应补贴面积。
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自治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对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按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的住房)进行认定。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指廉租住房家庭拥有私有产权住房和居住的公有住房。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建筑面积证明确定。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家庭在租赁住房时,房屋租赁价格、租赁面积超过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 廉租住房申请表;2.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 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间有婚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及复印件);4. 当地镇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5. 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