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在现有公租房完成配租后,仍有保障需求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审核其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材料后,按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并实行动态管理。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金价格、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十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结合推行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保障条件和标准,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把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转户农民家庭,均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公租房保障准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落实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确保公租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十二)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加快已开工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使其尽早发挥保障作用。加强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和房屋维修养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社会化管理和群众自我管理的物业服务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择优,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中一般纳税人提供住房租赁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住房租赁企业的特点,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探索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结合企业实际,给予相关资金支持。加大优惠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住房租赁市场。
(十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同时,应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提高提取审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