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 户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1)职工离、退休;
(2)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3)职工出国(境)定居;
(4)职工死亡;
(5)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条 转 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一条 封 存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交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资金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十四条 对账和查询
1、对账。资金中心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进行核对。
2、查询。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及操作流程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分字第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