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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改增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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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2年,营改增率先在上海试点,已经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按照安排,今年5月1日,建筑业等剩余四大行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已经积累了试点经验并释放出了改革红利。

“营改增”改的到底是什么?

在知名会计审计学家张连起看来,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补贴”,也不是定向返还的“芝麻盐、胡椒面”。它意味着,这部分资金活水更有效率、更有效果地成为实体经济“润滑剂”、创新驱动的“信号源”。

*总理格外看重营改增的意义,因而也格外关注此项改革的执行效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营改增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申,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执行当中,务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承诺,和既往的结构性减税中可能出现的有减有增的情况大不相同。有专家指出,每个企业作为行业一分子,行业税负不增加,具体企业的税负增减值得探讨。进项税额多和少与企业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有关。当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多时,可抵的进项税额就多,反之就少。如何保证税负整体不上升,涉及抵扣政策的规定。

此次营改增的一个关注焦点就是把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预计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被业内人士解读为释放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

关键在“最后一公里”

营改增已势在必行。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两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通知。财税部门表示,将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尽快安排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据悉,2012年到的营改增,从地税到国税移交纳税户共计约150万户,但每次都有100天的准备时间。而此次不足两个月的准备时间,一次性移交接近千万户的纳税人,这对于国地税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具体来看,剩余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困难。比如进项税额抵扣如果还是依据发票,那么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生活服务业,都可能会因为发票获取困难,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缺乏依据。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工作越往后越复杂,怎么推进需要考虑周全。

除此之外,改革后的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同样需要妥当调整,从而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让减税效果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发挥最大效能。营改增既是一项税制改革,又会倒逼财政体制改革,同时更关乎增强经济活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大程度减少改革阻力,让所有行业共享减税红利,这是营改增必须啃掉的最大一块“硬骨头”。如何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将成改革关键。

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我国实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营改增政策、用好营改增政策,从今天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连续推出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答。也欢迎广大读者登录安徽国税官方网站或加入“安徽国税”官方微信,直接了解营改增政策,咨询业务问题。

一、为什么说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小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

答:营改增后,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筑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是3%,和营业税时3%的税率一致,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不含税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税,实际税负仅为2.91%,比原营业税的3%要低。

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如果承接一个造价100万元的建筑工程,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要缴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试点后,其取得的建筑劳务收入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0÷1.03=97.09万元),再乘以3%征收率,实际只需缴纳增值税2.91万元,因此,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必然下降。

二、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要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税还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税?

答:建筑企业如果持有效的外管证,只要向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建筑企业此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且5月1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其报验手续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再办理报验手续。

建筑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其申报的应纳税额,当期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由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承接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应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向建筑服务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自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对劳务派遣行业,营改增后国家给予哪些扶持政策确保该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答: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劳务派遣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五、5月1日营改增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收费道路、桥、闸的通行费能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能,是不是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六、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4月30日前开工的路、桥、闸通行费,国家有没有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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