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月1日)以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发放。在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未公布前,为确保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待遇,3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该文件规定:“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期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并结合‘预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二、计算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规定:临时退休待遇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封定9月,计发比例仍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临时退休待遇=A*M+B+C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保留福利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C:按照豫人社薪〔2016〕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预增发”退休费;
M: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含各类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三、其它
(一)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核定临时退休待遇时,档案工资统一封定在9月,政策依据是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
(二)制度改革以来两次调整(10月、7月)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中,包含着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也就是说,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的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包含多项制度改革后不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以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乘以计发比例来推定退休待遇的传统习惯,与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符。
(三)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公布后,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将按照制度改革计发办法重新核算退休待遇,并与此前临时退休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