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南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价〔2018〕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1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3元/立方米,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南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价〔2018〕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1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3元/立方米,燃气公司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