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福建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扩大低保保障范围,提高救助标准。2020年省级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11.68亿元,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3700元提高至4050元,较2019年底提高9.4%。目前,全省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7152元/年、平均标准8260元/年,分别高于省定最低标准76%、103%。
为提高救助实效,福建省积极下放救助权限,全省50%的县(市、区)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已全部下放。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的全部下放由乡镇(街道)审批发放,部分地区将下放乡镇(街道)审批的金额上限提高到5000元、8000元、50000元不等。同时,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将信息核对、民主评议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前置程序。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无需进行核对的范围由原来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10类困难群体。目前,急难型对象从发现或受理申请到取得救助金最快当日解决到位,支出型对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基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凡本市户籍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0元)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㈡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享受低保: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离)休金或遗属补助费生活的家庭。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在提出申请的前3个月内,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包括:
⑴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⑵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⑶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⑷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⑸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⑹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⑺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高额价值(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收藏品的家庭;
⑻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新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不就业达二次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三次以上的;
7.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8.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到38400元。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㈠家庭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等。
㈡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各类离退休、退养、退职待遇,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除外)、被征地人员养老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商业保险等;
4.遗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的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cai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有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㈢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⑴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⑵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⑶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⑷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⑸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⑹残疾人康复补助、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
⑺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⑻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⑼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等。
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⑵见义勇为奖励金;
⑶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奖励扶助金、困难女孩家庭帮扶金、紧急救助抚慰金、医疗救助金等;
⑷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3.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自行缴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4.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5.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6.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和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7.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8.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9.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住房修复开支的部分;
10.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各类收入如何计算
1.家庭月收入,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