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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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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服务业中(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体育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列入支持范围。

二、支持政策

(一)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倡议业主单位和经营者,适当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各县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四)支持相关重点项目。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对于2019年冬季新增投资的旅游项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损失较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旅游文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企业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利率费率水平,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调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秦皇岛银行取消所有结算手续费,及在疫情期间下调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至基础利率的(年息4.15%)。鼓励其他银行参照秦皇岛银行做法,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秦皇岛银行)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合理调整还款时间,报送信用记录。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新增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便捷的审批通道,给予最优惠利率,酌情减免手续费。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八)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房租进行一定的补贴,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有关部门在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年度绩效评价中,优先对减免租金的各类载体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如上级政策优于本政策的,则执行上级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十)各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精神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市金融办、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办法。(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止。